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股权的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现依据《华顿投资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华顿投资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经纪机构在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自愿的原则下在华顿投资(以下简称本华顿投资)核准的范围内从事企业股权的自营或代理交易,不得擅自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权限。 
  第二章 经纪机构经营范围  第三条 经纪机构既可进行企业股权的自营业务,也可进行代理业务。自营业务指由经纪机构拓展的经纪业务;代理业务指由本华顿投资拓展的委托经纪机构代理经纪业务。  第四条 禁止经纪机构(含关联企业)利用本华顿投资的信息等各类资源,私下进行的场外交易,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经纪机构资格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章 经纪机构资格条件  第五条 本华顿投资实行经纪机构会员制。经纪机构是指自愿申请加入,并经本华顿投资批准,可从事自营或代理交易业务的公司和机构。  第六条 经纪机构包括具有经纪人资格的各类投融资相关中介机构。  第七条 申请成为本华顿投资经纪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规范的章程和组织机构;  3、有3名以上培训合格的经纪机构代表;  4、本华顿投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本华顿投资经纪机构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华顿投资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经审计的最近两年的财务报告(当年新设立公司提供验资报告);  4、单位章程;  5、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负责人(两人以上)简历;  6、本华顿投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备证明文件。  第九条 本华顿投资在收到申请资料后进行审核,对于合格者,本华顿投资与之签定经纪机构协议,并通知申请单位缴纳各项相关费用。  第十条 经纪机构申请单位按规定完成费用缴纳工作后,接受本华顿投资经纪机构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本华顿投资向其颁发《华顿投资经纪机构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经纪机构必须遵守本华顿投资的规章制度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发生以下情况可由本华顿投资强制取消其在本华顿投资经纪资格;  1、经纪机构因故不再符合经纪机构资质标准或不能继续经营;  2、经纪机构因违规操作经本华顿投资警告后仍不改正;  3、经纪机构违反本华顿投资交易规定造成损失并无法弥补; 
  第四章 经纪机构席位  第十二条 席位获取  本华顿投资现场设有有形经纪机构席位,经纪机构可提出申请,获得本华顿投资批准并缴费后,即可获得现场经纪席位。  第十三条 席位转让  本华顿投资现场有形经纪机构席位只可转让,不可退回。经纪机构转让席位的,需提前15个工作日向本华顿投资提交书面报告,获得同意方可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决定,本华顿投资按转让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  第十四条 经纪机构席位费、年费:  1、对于本华顿投资经纪机构申请获得有形经纪席位时,需向本华顿投资缴纳席位费。  2、对于本华顿投资登记从事经纪业务的经纪机构需定期向本华顿投资缴纳年费。  3、上述有关席位费及年费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华顿投资收费标准。 
  第五章 经纪机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经纪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1、经纪机构可以进行企业股权的自营和(或)代理交易业务;  2、经纪机构享有利用本华顿投资软、硬件设施,获取和利用本华顿投资限定交易信息资源及其他服务的权利;  4、经纪机构对本华顿投资开拓的新业务享有优先参与权;  5、经纪机构有对本华顿投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及质询的权利。  第十六条 经纪机构应尽的义务:  1. 遵守本华顿投资制定的华顿投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2. 在本华顿投资核准的范围内从事业务;  3. 按规定缴纳席位费、年费及有义务催缴信息挂牌费、交易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4. 经纪机构如遇到以下情况,须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华顿投资报告:  1) 变更章程;  2) 增减资本额;  3) 法定代表人、经营机构负责人变更;  4) 名称、住所、性质变更;  5) 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6) 法人分立、合并或股权发生变动;  7) 其他重大事项。  5. 向本华顿投资提供企业股权交易信息;  6. 接受本华顿投资在企业股权交易业务方面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7. 为发展企业股权交易,有义务对拓展本华顿投资业务提供支持;  8. 经纪机构应对其代理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确保其代理的融资方和投资方提供的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无误导成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经纪机构自行承担;  9. 派遣合格的经纪机构代表入场从事企业股权交易活动;  10. 不得利用本华顿投资资源,通过非华顿投资撮合、交易、结算流程,私下(含关联企业)进行华顿投资外交易;  11. 对华顿投资中不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  12. 不从事有损本华顿投资利益的活动。 
  第六章 经纪机构代表  第十七条 经纪机构代表是由经纪机构委派,在本华顿投资从事相关交易业务的人员,经纪机构对其经纪机构代表在本华顿投资的业务行为负完全责任。  第十八条 经纪机构代表需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在本华顿投资登记,参加培训并审核合格后,可在本华顿投资从事企业股权的自营或代理交易等业务。 
  第七章 经纪机构评级  第十九条 本华顿投资依据经纪机构档案及经纪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记录,建立健全经纪机构评级制度,并将经纪机构业务开展情况作为经纪机构信用评级记录和信用分类管理。相关《华顿投资经纪机构评级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条 经纪机构及代表违反本华顿投资的交易规则、各项规章制度,本华顿投资有权对经纪机构进行处罚,处罚方式包括:  1、警告;  2、严重警告;  3、罚款;  4、暂停交易;  5、取消经纪机构代表资格;  6、取消经纪机构资格;  7、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与修订权属华顿投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华顿投资 2009年7月8日 |